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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根据无锡市《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5]197号),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为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新农村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各级政府是推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主体,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强化政府引导扶持,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经费由财政承担,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二是坚持规范性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正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特点的交易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发挥市场配置功能。三是坚持自愿性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交易。四是坚持统筹性原则。把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总体部署,互动并进,形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

(三)目标任务。在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分级分层推进,逐步总结提升,不断健全完善。2015年,试点推进3个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2016年完成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2017年开展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区、镇(街道)统一联网、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实用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的快速、便捷、高效。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运行体系。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负责人,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国土分局、住建局、财政局、农林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办,承担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镇(街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托镇级农办、资产办、经管办等现有机构单位扩充职能,明确职数,调配人员,提供场所,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农村产权交易的业务咨询、资料报批、交易实施和资产评估、产权经纪、抵押融资等服务工作。

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名称要尽量一致,统一采用省级研制开发的软件系统,统一使用全省一致的标识LOGO

(二)规范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服务中心参与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户、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服务中心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种类较多,权属关系复杂,适用规则不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区域性。现阶段交易的主要品种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涉农资金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林权;村级四荒地使用权等等。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交易品种及数量,积极探索开展集体经济股权、闲置房屋和宅基地等品种的流转交易,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规范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要做到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镇(街道)、村(社)两级新发生的交易或原合同到期重新交易的,原则上必须到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1、提出交易申请。获准入市交易的农村产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交易权限,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备案。农民个人产权须经所在村(社区)确认核实后,才能提交所在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2、发布流转信息。根据产权类型,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交易产权的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由服务中心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3、组织产权交易。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务权限,选择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出让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产权流转交易。只征集到一个交易意向方的,可采取双方协议转让的方式。 

4、签订交易合同。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合同规定完成有关手续后,出具产权流转交易签证书,完成产权交易,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五)完善政策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交易运作、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权属清楚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健全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精心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区要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知识,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让基层干群熟知产权流转交易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农村产权市场。

(二)开展监督管理。区、镇(街道)两级要加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促进公平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对交易平台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检查,督促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三)落实扶持措施。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要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促进流转交易健康发展。要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对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给予财政补助,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提升综合服务能力。